新加坡金管局(MAS)近日正式开放了数字银行牌照的申请。2019年6月28日MAS曾公布将发行最多两个数字全银行(DFB)牌照和三个数字批发银行(DWB)牌照。
数字银行牌照将允许包括非银行参与者在内的公司实体在新加坡开展数字银行业务。这些新的数字银行牌照标志着新加坡银行业自由化进程的新篇章,并确保新加坡的银行业继续保持弹性,竞争力和活力。
数字全银行牌照将被允许接受零售和非零售客户群的存款并提供银行服务。
数字批发银行牌照将被允许接受中小企业和其他非零售客户群的存款并提供银行服务。
申请人必须首先符合MAS的申请资格标准,并且所有申请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
数字银行申请资质 Eligibility Criteria
数字全银行牌照和数字批发银行牌照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申请人必须在科技或电商领域有在运作的公司,且拥有三年及以上的行业记录*
– 主要人员**必须有合适恰当的背景及经验,详情参见《GUIDELINES ON FIT AND PROPERCRITERIA》,PDF文件下载请访问:https://www.mas.gov.sg/-/media/MAS/resource/legislation_guidelines/insurance/guidelines/Guidelines-on-Fit-and-Proper-Criteria-October-2018-Guideline-No-FSGG01.pdf
– 证明能够在开始阶段满足适用的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并持续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
- 对于数字全银行牌照申请人,必须提供最低实缴资本15亿新币的资金承诺或具体筹款计划以满足其银行功能的全面运转;
- 对于数字批发银行牌照申请人,最低要求实缴资本1亿新币以支持银行功能的全面运转
– 提供明确的价值主张,结合创新技术使用以满足客户需求并覆盖新加坡市场中服务不足的细分市场
– 申请人必须提供拟议数字银行的五年财务预测以证明拟议数字银行商业模式的可盈利性和可持续行,财务预测必须由第三方专家审查
– 提交切实可行的计划,以促进拟议数字银行的有序退出
– 拟议数字银行的股东承诺提供MAS可能要求的关于拟议数字银行运营的责任书和承诺书
– 对于数字全银行牌照,MAS将仅考虑颁发给由新加坡人控制且总部设在新加坡的申请人
*申请人如为公司集团,则用于持有数字银行牌照的公司实体及其20%股份以上的控制者需满足该条件。
**主要人员包括:
- 拟申请公司或集团
- 拟公司或集团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执行长官
- 股东以及实际持有12%以上股份或拥有同等投票权的人或机构(具体定义参见Sec 81 of the Companies Act15B of the Banking Act)
数字银行评估标准 Assessment Criteria
另外,对于满足了申请资质的申请人,金管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申请人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
拟议数字银行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需结合创新技术的应用以满足客户需求,并覆盖新加坡市场中服务不足的细分市场使其与现有银行区别开来。MAS还将考虑申请人实施该提案的能力。
审慎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数字银行业务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能够对拟议数字银行进行管审慎管理以及可持续的数字银行业务的发展,包括对银行业务主要风险的理解程度,以及监管合规和风险管理计划的强度都是考量因素。此外,MAS还会考虑到申请人股东的声誉,业绩记录,财务实力和承诺。
具有增长前景以及对新加坡金融中心的其他贡献
为新加坡带来就业机会,对发展当地劳动力技能的承诺,以及将在新加坡展示的实力,包括可以带来的技术等都是考量因素。新加坡作为总部,基于新加坡进行区域扩张计划。
数字银行资质具体案例分析 Case Studies
案例一
申请人作为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想要设立独立的数字银行子公司。
根据MAS的internet-only bank (IOB) 框架,允许新加坡注册的银行集团成立 银行子公司寻求新的商业模式,包括数字银行业务。他们也可以选择这样做 所以在与合资伙伴的联盟中,只要新加坡注册的银行集团保留 控制企业。这些本地注册的Qualifying Full Bank可以在IOB框架下申请设立数额较低,资本为1亿美元的全银行子公司,但是需要单独的全银行牌照。目前MAS只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向外国公司颁发新的全银行牌照 。因此只有根据新加坡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授予全银行牌照的Qualifying Full Bank才可以申请设立数字银行子公司。
案例二
申请人公司或集团在获批数字银行牌照后进行股权结构变更。
持牌银行须遵守银行法规定,包括第15A及15B,《涉及控制重大持股,以及持有的金融股权和投票权机构》。因此任何希望成为其主要股东,12%控制人, 20%的控制人或间接控制人的人或者机构,都需要事先征得MAS主管部长的批准。
对于DFB的申请人,要注意的是,MAS授予的任何原则性批准(IPA) 在申请期间以MAS所代表的股权结构为基础。如果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数字银行不符合资格,MAS可以撤销原则性批准。此外,公司由新加坡人控制的这一标准将继续适用对于DFB股权结构未来的变化。
案例三
数字全银行牌照的拟申请公司的最大个人股东是新加坡人,但不是大股东。
在评估新加坡人控制的股权时,MAS将考虑拥有的股权的新加坡人及其关联方作为单一股份。如果新加坡人和及其关联方不是绝对大股东,MAS将考虑他是否拥有对数字银行的有效控制(例如,他持股超过25%或更多,剩余股权是由一群分散的个体股东持有)。通常MAS不会考虑尽管最大的股东是新加坡人但是多数股份由外国人或机构控制的合资企业。对于新加坡及其关联方未持有绝对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MAS只会在特殊情况下考虑此类案件。申请人必须证明还有其他符合拟议数字银行由新加坡人或机构控制的因素,例如其他新加坡股东的存在,董事会组成以及外国股东的形象,例如他们跟新加坡有很强的关联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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